为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省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遏制佛教道教商业化倾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事项包括:
(一)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
(二)拟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
(三)已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规划、建设;
(四)其他与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相关事项。
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拆迁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拆迁的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征求相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便利信教群众过集体宗教生活的需要。宗教活动场所需要重建的,应先建后拆。
三、宗教活动场所新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项目,应当由相关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拟同意的,应当征求同级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当地党委、政府的会议纪要不得作为符合规划的依据。涉及文物和风景名胜区的,应当征求文物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审核)手续:
(一)持宗教事务部门批复意见等材料,到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按规定需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材料,到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四)取得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批手续后,持用地批准文件,向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式样和建筑风格应突出中国元素,符合我国宗教中国化的要求。
六、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需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等竣工完成、验收合格,达到法定登记要求后,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
八、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涉及宗教活动场所产权变更、转移手续时,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对于因相关材料遗失或手续不完整等造成的历史遗留宗教活动场所权属登记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宗教、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九、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在选择建设单位时,应按照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并自觉接受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主管部门有义务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进行培训,并会同宗教事务部门严格监管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全过程。
十、严格依法处置宗教活动场所未批先建、违法乱建、批小建大、批低建高等行为。擅自设立、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构成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宗教事务局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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